×
登录后即可收藏
您还未登录,请先登录后再收藏法规
政策法规 / 颁发《关于我省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发《关于我省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粤府〔1985〕57号
1985-04-19

广东省人民政府

颁发《关于我省财政管理体制改革

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粤府〔1985〕57号

一九八五年四月十九日

《国务院关于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发〔1985〕42号)已印发各地、各单位。现将《关于我省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发〔1985〕42号)精神和我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财政收入范围的划分

在现行体制的基础上,作如下一些变动:

1.建筑税和银行、保险公司的营业税,作为省级财政固定收入。

2.石化总公司所属企业广州石化总厂和石化总公司广州代办组缴纳的产品税、营业税和增值税,以其百分之七十作为中央财政固定收入,百分之十五作为省级财政固定收入,百分之十五作为广州市财政固定收入,列入基数;茂名石油工业公司和茂名石油釆购调运办事处缴纳的产品税、营业税和增值税,以其百分之七十作为中央财政固定收入,百分之二十作为省级财政固定收入,百分之十作为茂名市财政固定收入,列入基数。有色金属总公司所属企业的产品税和营业税,以其百分之七十作为中央财政固定收入,百分之三十作为企业所在市、地财政固定收入,列入基数。

3.海关代征的进口产品税和增值税,除国家规定的钟、表等十七种产品的进口产品税、增值税以及专项调节税全额上交中央财政外,其余产品的进口产品税和增值税继续作为各市、地的预算收入,并以一九八四年实际收入作为基数,实行定比分成,超过基数部分,百分之五十上缴省转交中央财政,百分之五十留所在市、地作为财政预算收入,年终结算。深圳、珠海市和汕头经济特区,广州、湛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海南岛均照此办理。

4.粮食企业和食品企业,从一九八五年一月份起,下放各市、地、县管理,财务收支纳入当地预算。粮食企业亏损按一九八四年省下达的计划数划转,粮油价差补贴按一九八四年省下达的包干指标划转;食品企业在猪肉放开经营后要自负盈亏。发给城镇居民(非农业人口)的猪肉差价补贴,由省按核定的补贴数专项拨补列入财政支出。

5.县办“五小”工业利润分成,原列预算外收入,现按财政部规定,全额在预算内列收列支。

6.地方税,包括车船使用牌照税、城市房地产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集市交易税等,原属地方财力,不参与分成,现按财政部规定,作为地方财政固定收入,列入基数。

7.新开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属地方财政固定收入,专项用于城市维护建设,不参与分成,但要纳入预算管理,全额在预算内列收列支。

二、财政支出范围的划分

在现行体制的基础上,作如下一些变动:

1.原属包干范围的城市维护费和按工商企业利润百分之五计提的城建资金支出指标,按中央规定从包干基数中收回。今后的城市维护建设,由开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列支。

2.原属包干范围的增拨企业流动资金、人防经费,按中央规定从包干基数中收回。今后新增企业流动资金由银行贷款解决;人防经费由中央统筹安排。

3.边防武装警察部队经费、防汛岁修经费和支援穷队投资等,按规定上划,并相应划转支出预算。

为了帮助各市、地解决部分开支困难,对一些专项补助款和一次性支出补助款,如行政事业单位人员调整工资补助款,政法系统增编人员经费,安置一九八二、八三年军队转业干部经费,接受军队退休干部、无军籍职工人员经费等,按省分配数增列各市、地支出基数,包干使用。

三、收支基数的核定

1.收入基数,以一九八三年财政决算收入数为基础,按照上述收入划分范围、利改税第二步改革后的收入转移情况和企业上划、下放相应划转的收入预算,计算确定。

2.支出基数,按照一九八三年实际收入留成数(包括按原财政体制规定计算的留成收入、超收分成收入、增收分成收入以及补贴地区的定额补贴数额)和上述一些调整因素,计算确定。

3.根据核定的收支基数确定各市、地上缴基数或定额补贴数,从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一定五年不变。

四、根据不同情况,分馴采取下列包干办法

1.广州市实行“核定基数,定额上缴,增收分成,一定五年”的体制,按省核定的收支基数额上缴;在一九八五年至一九八九年间,每年财政收入比一九八三年增收部分,上缴省财政百分之四十,市留成百分之六十。除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费、特大抗旱和防汛补助费由省专项拨款外,其余支出全部由市安排。

2.佛山、江门、韶关、汕头、湛江、茂名等六个市,作为一级财政统一对省包干。佛山、江门、韶关、湛江、茂名按省核定的上缴基数,实行“递增包干”;递增的比例,佛山、江门、韶关、茂名市为百分之七,湛江市为百分之六。汕头市实行定额补贴。上述六市所属县(市)的财政管理体制,由各市自行确定。中山市、潮州市分别在佛山市、汕头市统一包干体制中列“其中数”。为了适当增加市级财政的机动财力,所属县市)支出基数的百分之二,增加市的支出基数。粤北三个少数民族自治县在韶关市统一包干体制中列“其中数”。

3.肇庆、惠阳两地区,按照上述六个市的办法,由地区统一对省包干,实行定额补贴的办法。肇庆市、惠州市分别在地区统一包干体制中列“其中数”。梅县地区今年统一对省包干有困难,暂按现行财政体制执行到一九八五年。

4.海南行政区作为一级财政,统一对省包千,实行定额补贴的办法。其中,自治州计划单列,仍作为一级财政。其所属县(市)的财政体制,分别由区、州确定。

5.深圳、珠海市的财政体制,继续按中央的规定执行。斗门县在珠海市列“其中数”。汕头经济特区范围内的收入继续实行全部留用的办法。

6.对广州市和湛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收入,从一九八五年起,每年比一九八四年增加的收入都免予上交,全部留下作为经济技术开发投资。

五、为了照顾少数民族自治地区发展经济和各项建设事业,对海南黎族苗族自治州和粤北三小自治县定额补贴每年递增百分之十的办法继续执行;对其他一些收不抵支的县按原定额补贴数每年速增百分之五的办法也继续执行。对海南行政区定额补贴每年递增百分之十的办法,按原规定执行到一九八五年。增加补贴的部分,由省负责专项拨补。

六、中央财政借款与银行利息返还数相抵后的差额,继续按专项定额上缴或专项拨补的办法处理,不列入包干基数。

七、在财政体制执行过程中,由于企业、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改变,应相应地调整上缴(补贴)数额,或者单独进行结算。由于国家调整价格、增加职工工资和其他经济改革措施而引起财政收支的变动,除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者外,一律不再调整上缴或补贴数额。各级政府和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收支范围的规定组织收入,安排支出。要坚决执行国库条例,不得截留国家和省级财政收入。省级各部门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和财政厅同意,均不得擅自拟定减收增支的措施。

立即登录